常 州 市武 进 区 物 价 局
常 州 市武 进 区 财 政 局
武价【2009】44号
——————————————————————————
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武进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
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121号、苏财综【2009】22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收费 优惠 通知
抄 送:区政府办、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价费[2009]121号
苏财综[2009]22号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促进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现就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抓
紧组织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等部门及高校面
向应届毕业生开展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
园等就业服务活动,免收人才交流(招聘)活动门票费、求职登记费
、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
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档案委托保管
费)。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
业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
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因家庭
困难贷款或领取助学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
免收报名费、体检费。
四、工商管理、税务、卫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
安、经贸、教育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照《江
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
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8]
64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