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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5-14 9:54:46   浏览数:   字号:〖

 

 

 常 州 市武 进 区 物 价 局

 

 常 州 市武 进 区 财 政 局

 

武价【200944

  ——————————————————————————

    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武进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

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121号、苏财综【200922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收费 优惠 通知

  送:区政府办、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价费[2009]121

                     苏财综[2009]22

    ——————————————————————————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促进我省普通高校毕业

就业,现就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抓

紧组织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等部门及高校面

应届毕业生开展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用人单位进校

园等就业服务活动,免收人才交流(招聘)活动门票费、求职登记

、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服务

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档案委托保管

费)。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

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

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因家庭

难贷款或领取助学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

免收报名费、体检费。

    四、工商管理、税务、卫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

、经贸、教育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按照《江

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8]

64号)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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