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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4:40:45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费[2006]84号、苏财综[2006]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做好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公示的变更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 收费 通知
抄送: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2006〕84号
苏财综〔2006〕19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涉案财产
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省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和资产评估等司法鉴定收费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类别,有的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有的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6〕87号),造成各地收费标准高低不一,社会反响较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5年1O月1日施行,根据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和《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当事人的司法诉讼费用,现就统一全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案财产是指司法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相衔接,具体标准详见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附件)。
  二、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含人员工资费、差旅费、询价费、材料费、出庭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委托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的管理。
  三、原《关于明确全省价格鉴证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中的“民事、经济、行政、仲裁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198号)中“建筑工程造价”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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