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房管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住宅 保障 资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财综〔2006〕5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三部门 《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房管局(房改办)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从五个方面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现予转发。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各级政府应担负的职责,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公共财政范畴,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确保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将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在安排对苏北困准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以支持经济贫困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确定。 四、严格按制度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廉租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扣除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外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县(市)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每年年初由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 五、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资金的筹集可以进行多方面探索和尝试。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应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六、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2006年底之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落实好资金,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