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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统一收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4:37:30   浏览数:   字号:〖

 

市公安局,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统一收据的补充通知》(苏财综〔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身份证  工本费  收据  补充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06]7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工本费统一收据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苏财综[2006]70号 苏价费函[2006]153号)的规定,我省于2006年10月l日起可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现将有关收费票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统一使用“江苏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统一收据(快证专用)”(票样附后)。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发放给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向各地公安部门发放。
  二、为避免新旧票据混淆使用,省公安厅应在确认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票据已经清理完毕后,方可发放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统一收据(快证专用)。


江苏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身份证 工本费 收据 补充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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