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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财综[2002]26号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政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财务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管理水平,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彩票管理工作。彩票是政府的一种辅助性筹资手段,调动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其作用日益明显,已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财政部门作为彩票监管的职能部门, 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依据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彩票销销售机构,应认真落实管理要求,在按规定发行各类彩票的同时,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管理,共同促进彩票事业的发展。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彩票市场情况的日常检查,特别是对一些乡镇和农贸集散地要进行重点检查。凡属于单位或部门组织的类似有奖销售活动的变相彩票销售活动,要立即停止,情节严重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对民间私彩和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活动,要会同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坚决进行查处,销毁其销售器材,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彩票销售机构的彩票资金应按照《常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要统一管理,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彩票销售机构进行即开行彩票销售活动,其彩票销售方案、游戏规则、发行额度等,必需提前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进行大奖组彩票销售,基层彩票销售机构在每期即开型彩票销售活动结束后,或每组即开型彩票销售完毕后15天内,对彩票销售资金进行清算,编制销售报表,报当地财政部门及上级彩票机构,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将应缴中央、省的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用汇至省彩票发行中心。年度末,各地要在年度终了前10天内与省彩票发行中心结清账、票、款。 四、彩票公益金分配办法及分配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彩票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彩票销售费用的分配办法及分配比例,由彩票销售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五、根据财政部规定,返奖奖金、调节基金、奖池应按不同的彩票品种分别核算、使用。从2002年起,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彩票发行机构需使用调节基金,单项当期超过100万元,或单项月度使用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前10天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动用调节基金。 六、彩票销售机构应按期编制财务报告。按季度向财政部门和上级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送上述二表及相关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于年后第一季度内报出。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将国家审计机关或经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上报。 七、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综[200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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