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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4 9:37:40   浏览数:   字号:〖

 

  4、资料复印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高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费。
  5、高校医院收费,按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种服务的,学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6、汽车停车收费,学校教学、办公区停车一般不收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的前提下,为方便本校教职员工等晚间停车,可适当收取停车费。学校生活区停车,可按当地物业管理及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高校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以上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高校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通过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高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充学生的教材费。高校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新生体检费。高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项已内科、外科、肝功能(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收费标准每生不超过20元。高校可根据需要增加结核菌素试验检查,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4、公安及医学等专业需统一的制作服装的,可代办并收取着装费。
  5、公寓用品代收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高校管理,各高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6、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高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7、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高校不得统一代收。
  高校代收费标准,凡省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未规定的,由高校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代购教材和其他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高校代收费中1-5项可以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项目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四、高校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实施前必须到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时,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五、高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高校不得自行设项收取。在此之前高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七、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不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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