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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4 9:37:40   浏览数:   字号:〖

 

常价费〔2007〕204号 常财综〔2007〕33号 常教计〔2007〕36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ОО七年九月十二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部、省属驻宁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高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禁止高校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l、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高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由高校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如出国)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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