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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14 9:36:17   浏览数:   字号:〖

 

常价费〔2007〕199号 常财综〔2007〕34号 常教计〔2007〕33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二、择校生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为:省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2.5万元,一般高中每生2万元。从2007年秋学期新生入学起,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老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代办费收费标准。2007年秋季每生每学期:高一、高二380元,高三260元。上述标准不含校服费、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校服费在自愿的基础上(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开展社会活动实践的收费在每生每学期100元内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四、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每月结算公布,按学期多退少补。市直属高中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补课费每生每学期暂按200元收取,辖市、区补课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并报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ОО七年九月四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管理:
  1、  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高中学费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考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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