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立即停止并纠正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综〔2004〕8号文件、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再发生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在本通知印发后,若再发生批准或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