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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的采购支出项目,可根据核定后的追加支出及采购计划直接办理采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信息;(二)制定发售招标文件;(三)接受投标;(四)开标;(五)评标;(六)公布评标结果;(七)签订采购合同;(八)组织履约验收;(九)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七条 非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采购方案;(二)组织采购谈判;(三)选定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五)组织履约验收;(六)结算采购价款。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中心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一般由采购单位依照采购合同自行组织验收,必要时由采购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及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采购经办人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作为政府采购的结算账户。采购活动必须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进行,在进行采购前,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登记表审定数额,直接将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分别从财政预算内和财政专户中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部分也必须先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物品、服务或竣工工程后,将验收凭证送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各种票证验收审核后,直接将款项拨付给供应商;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列支,具体账务处理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政府采购中心按比例退还预算内、原预算外财政专户和采购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年终将政府采购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范围,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核减同等采购金额的计划拨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中介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给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