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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29:29   浏览数:   字号:〖

 

常财预[1999]7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发[1999]58号《关于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采购机构,是政府招标采购的组织者和招标人。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可,政府采购机构委托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指经审核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条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城市基础建设和投资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以及项目的设计、监理、大宗材料、配套设备;

(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

(三)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其他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  对于不宜统一进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的特殊商品、服务或工程,由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年终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决算。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和非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采购两种。

第八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采购必须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要综合比较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物品、工程、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招标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从中选出最优报价,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与特定供应商经过谈判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直接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在编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报年度采购计划。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下达后,采购单位应据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具体的年度采购计划,包括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时间、拟采购物品、工程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竣工)时间、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因追加预算或其它原因,需追加采购内容的,要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补充编报采购计划及附报有关资料。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归类汇总,编制政府采购总计划,交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前填报“政府采购登记表”,说明在计划内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货或竣工的时间及相关的技术指标等报送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登记汇总后的采购数量和种类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核对后,拟订采购方案,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工作,同时将具体采购时间通知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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