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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包括公检法司,下同)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费(设备购置、修缮、业务费,下同)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含其它社会组织,下同)会计记:
借:预付账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贷:银行存款
2.采购活动结束,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支付全部采购资金后,按实际支付的单位自筹资金数额,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支出转账通知书》(一式三联)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根据该凭证第二联,按实际支付价列支出: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费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事业支出×费
贷:预付账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3.政府采购中心将节约的自筹资金部分返还给采购单位,并开出《常州市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返还凭证》,采购单位会计根据该凭证第二联和银行进账单做相应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2)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政府采购中心×费
(四)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财政专户和单位自筹资金分别负担的,会计处理可对照上述办法,作相应账务处理。
(五)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设备(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四、预算指标管理。
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安排的,仍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程办理预算指标、经费拨付等业务。
五、本办法自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本办法将修改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