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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26:31   浏览数:   字号:〖

 

苏财库〔2001〕2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财政部门完成机构改革后,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将财政资金集中到国库机构扎口管理,统一调度。
  二、为规范财政支出行为,保障各项财政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各市财政局应根据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资金拨付预算单位管理办法。特别是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后,明确对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预算资金局内拨付操作规程。建立财政内部各部门管理分工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在预算资金拨付管理中的职责和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局内规范的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总预算会计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总预算会计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市财政局应根据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资金拨付管理制度。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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