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计〔2001〕字第66号 常财行〔2001〕字第27号
各辖市(区)教委(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制度的新探索。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了《关于在农村信用社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贷〔2001〕4号、苏财教〔2001〕72号)文件,就我省农村信用社开展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并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报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 附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在农村信用社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在农村信用社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贷〔2001〕4号 苏财教〔2001〕72号
江苏省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教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4号)精神,我省各地农村信用社也可开展面向我省地方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业务。为进一步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江苏省籍考生(户口在县及县以下)考取江苏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生的成人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贷款金额由农村信用社参照每年录取院校学费、住宿费和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自主核定。 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纳入正常商业性贷款管理,可以实行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具体每笔贷款方式由农村信用社自定。贷款到期后不再办理展期。 三、在每学年开学前,由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向各县(市、区)联社下达农村信用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专项贴息总额指标,根据专项贴息额度,各县(市、区)测算信用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计划。 四、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经当地乡镇农村信用社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联社审批,乡镇农村信用社承贷。 五、助学贷款的期限,由承贷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最长不超过学生毕业后四年。 六、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七、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助学贷款的利息由省财政按贷款法定利率(不含浮动)补贴50%的利息,其余部分由借款人承担。每季计息日,由县(市、区)联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贷款数额、利息金额和贴息金额,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经确认后,省财政厅通过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县(市、区)联社。县(市、区)联社在下年初将上年国家助学贷款的明细表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 八、高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上应注明学费、住宿费和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等情况,并注明收取学费的开户行和账号。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由承贷的农村信用社开出汇票,并在汇票备注中注明“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报到时将汇票交给学校,避免出现学生分别在户籍和学校所在地享受双重贷款贴息政策的情况。学生出现中途退学或被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所在学校应立即通知有关县(市、区)联社,及时停止助学贷款的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由有关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