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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3:00:57   浏览数:   字号:〖

 

常财行〔2001〕28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辖市、区财政局,各辖市外事办公室,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苏财行〔2001〕59号文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行〔2001〕5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外事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访问、考察、培训、经贸洽谈、参加会议等,无论是本单位自行组团,还是参加企业团组,都应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外办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的审批与核销手续。
  二、出国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回国后要按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核销,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
  三、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的外汇审批与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比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外汇审批与核销的程序办理。
  四、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单位出国人员外汇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有超标准使用外汇、不按时核销外汇、超标准报销出国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直到停止供汇。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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