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动态 | 国内财政 | 本局简介 | 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 会计管理 | 效能建设 | 财政简报 | 下载专区 | 财政论坛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地点变更通知  8/24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通告  6/17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常州考  5/13
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  4/15
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2/26
关于领取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用书的通知  1/7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10/19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常州考  10/9
武进区财政局2009年国庆值班表  9/27
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软件操作流程  9/8
邮 箱 登 录
用户名:
密  码:
关键词: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
 

2009年3月全国地方财政一
全国2009年4月份财政收支
全国2009年一季度财政收支
全国2009年2月份财政收入
全国2009年1月份财政收入
区财政部门积极支持省级农
我区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我区各乡镇财政部门积极落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 正文
 
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2010-9-1 15:19:31   浏览数:   字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1216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

1999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上一篇: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2007-2009 武进区财政局(www.wjfb.gov.cn)  苏ICP备:51147123
地址:武进区延政中路21号鑫都大厦   邮编:213159   电话:0519-89858025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