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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04:46   浏览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劳动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社[2000]39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局:

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社会保险费(医疗改革尚在试点,暂不列入)自2000年9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交接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一次性或按规定时间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一)交接资料内容

1、国家、省及当地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文件或资料。

2、各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或《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一)。

3、按还款协议分期实施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当期还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

4、各参保单位1999年全年及2000年1月1日至移交前一个月期间缴费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5、各征缴单位当月征缴计划汇总表(附件三)。

6、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欠费单位的还款协议(复印件)、用于基金征收的计算机运用软件等。

(二)交接时间

1、交接资料内容中的第1-2项,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进行交接,最迟于开征前20天必须完成。其他资料可以进行逐步交接,具体交接时间由各地自行商定。

2、劳动保障部门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向地税部门提供各月征缴计划表。

(三)交接方式

1、有关文件资料根据需要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2、征缴计划和征缴结果的信息交换在未实现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计算机联网之前,劳动保障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书面征缴计划表和载有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四)交接双方的衔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进行交接。鉴于各征缴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纳税关系可能存在不一致,为便于征管,现统一规定,移交时以社会保险关系为准。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反馈工作

(一)数据反馈的内容

地税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后,应将其征缴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反馈下列资料:

1、记载各参保单位本结算期实际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明细表》(见附表4)和载有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2、记载各参保单位本结算期实际补缴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的《欠费单位当期还款计划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和载有相同内容的计算机软盘。

3、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新增纳税单位名录,基金收缴情况的说明等。

(二)反馈时间

反馈资料应于每月16日、23日、次月1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对基金收入、支出、存储等资金运作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面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于每月的16日、23日和次月1日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险种、按比例和份额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收入明细表》,同时将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表款必须相符。

(三)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借记“银行存款一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一一按险种设明细帐”;划缴社会保险费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一一社会保险费待解户”。 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接收征缴清单时,借记“社会保险费待解户”,贷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明细科目;财政部门每月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接到财政部门缴款凭证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一一按险种设明细帐”,贷记“社会保险费待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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