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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03:36   浏览数:   字号:〖

 

常政发〔2001〕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的意见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的安置保障工作,是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安置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
  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个体从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要依法全面推开。尚未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所辖市、区,要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常政发〔1998〕27号)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本地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均须按本单位从业人员不低于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按规定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福利企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福利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残疾职工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应达到规定的比例,达不到规定的比例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依法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社会福利企业不准虚报或让残疾人挂名,如发现虚报、挂名等现象的,将依法查处。
  福利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条件,因人制宜安排岗位,确保残疾职工上岗率和出勤率达80%以上,充分发挥残疾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积极作用。
  福利企业必须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残疾职工上岗劳动,应贯彻同工同酬、适当照顾的原则,残疾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因生产变动等原因,安排残疾职工待岗、放假等,也应保障其基本生活补贴。充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民政、税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检查和监察。
  (四)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残疾人集中组织起来从事服务业和个体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对残疾人集中组织起来从事服务业的,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扶持办法,减免有关费用,落实规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开业基本条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所在地残联、财政等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扶持其开业,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将集中组织起来从事服务业和个体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各级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办班培训、分散插班培训和选送参加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和扶持有一定能力以及登记求职的残疾人参加培训,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学员应给予培训费用优惠和减免。对无业、失业、下岗及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初次培训并合格者,经所在地残联批准后给予补贴;对参加中级以上培训尚未就业的残疾人,经所在地残联批准后也应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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