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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02:50   浏览数:   字号:〖

 

常财社〔2001〕6号
常卫计〔2000〕208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苏卫财〔2000〕60号通知精神,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复杂,政策性强,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交、考核、返还时,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医院要按《会计法》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准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成本,不得隐瞒、转移药品收入,不按规定核算的,按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二、医院应当按季将核定的药品收支结余于次季后20天内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户,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款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给卫生行政部门。其中: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按季返还,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情况一次或按进度分次核拨。用于社区卫生、预防保健的资金,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使用。各辖市,具体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抵项或减少预算拨款,也不得收取管理费和调控费,确保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财〔2000〕60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交考核、返还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医疗机构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部门所属的省、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其他部门所属的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城镇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对社会开放的军队、武警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其中,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药品收支要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院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医院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准确核算各类收入的相关成本。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为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定的医院会计报表,核定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医院根据核定的金额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款时,由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给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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