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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02:06   浏览数:   字号:〖

 

常卫医〔2001〕54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加强用血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临床用血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并按规定收取用血互助保证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临床用血的审核管理和互助金收取工作。
  第四条 采供血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互助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按照《江苏省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应免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临床用血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由经治医生开具《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核准,并办理临床用血审核手续,方可用血。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血量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以下简称血管员),具体负责临床用血的审核工作,血管员在办理用血手续时,应填写《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审核表》。
  第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先给予用血,48小时内补办用血手续。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计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时,可等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量累计达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公民,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第十条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后应减免的费用,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及缴费收据到献血地采供血机构办理结算退费手续。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办理结算退费手续时,还应一并提交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异地用血的血费可凭相关证明到献血地采供血机构按规定结算。如果就诊地医疗机构已免费提供临床用血的,费用由就诊地采供血机构与献血地采供血机构结算。
  采供血机构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在无偿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上详细记录用血者的姓名、与献血者的关系、用血品种、数量、用血时间、减免的用血量等情况,并签名和加盖单位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收取的临床用血费用总额的2%,提留临床用血管理费,用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度末由市献血办公室考核后发放。
  为保证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按规定免费用血,采供血机构可按无偿献血血液用于临床所收取的费用总额的10%提贸,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免费用血的垫付资金。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减免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三章 用血互助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凭有关证明免交互助金: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须提供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公司,凭《完成献血计划证》及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因健康原因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凭二级以上医院医务处(科)出具的病情或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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