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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3:59:23   浏览数:   字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财社[2003]4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常政发(2003)259号“关于颁发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苏财社(2003)65号“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筹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
  (二)合作医疗经费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筹集。
(三)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居民以及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合管会批准的其他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合作医疗。
  非本籍户口的外来常住人员,可申请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但应按照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两项合计数缴纳合作医疗基金。
(四)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当年合作医疗费用。茅山老区乡镇农村居民个人筹资额度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个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1%以上。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应提高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自愿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五)经费收取标准实行浮动制。辖市、区合管会可以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市财政按辖市、区参保人数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辖市(区)、乡镇两级财政按参保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5元标准给以补助。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也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医疗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所在单位(业主)对用工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其额度应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缴纳的水平。
  (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二、基金使用与管理
  (一)合作医疗基金由合管会及其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由各辖市(区)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
  (二)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辖市、区合管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专户储存,国有商业银行应给予政策优惠,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收入户用于收缴农民个人上缴的合作医疗基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
支出户用于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三)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户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
  (五)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费部分、村民委员会和单位(业主)扶持部分统一由乡镇经办机构组织收至各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并定期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直接划拨到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于茅山老区乡(镇),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按照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补助资金,通过专项往来,拨至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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