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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5-8 13:05:41   浏览数:   字号:〖

 

  2、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培训合格后实现再就业(包括各种形式就业)的,季度终了后10天内,按规定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时,应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1)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12),并提供以下材料: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原件;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工资的原始凭证;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需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劳动保障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审核汇总(附件13)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10天内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10天内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每年年度终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年度决算工作。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并将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要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三)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五、各市(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附件:1、常州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2、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招用下岗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5、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补贴申请表
     6、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补贴花名册
     7、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岗位补贴汇总表
     8、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9、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花名册
     10、职业介绍补贴汇总表
     1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花名册
     13、职业培训补贴汇总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就业 资金 管理 意见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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