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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5-8 13:05:41   浏览数:   字号:〖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财社[2003]17号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常发[2002]52号)精神,切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3]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一)各地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地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1、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2、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3、由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资金;
  4、其他资金。
  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和上级机关批准的有关促进再就业的其他费用。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社区开发的社区管理服务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如公共安全卫生,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20元/人﹒月,最多不超过1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方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和各辖市、武进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就业服务补贴。对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合格和介绍成功的给予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省物价、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的收费标准,结合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情况确定。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劳就[1999]60号)标准执行。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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