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市级财政将暂停拨付帮扶资金。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草危房改造帮扶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草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房屋 改造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