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辖市、区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设立农村改水资金财政专户的,或虽设财政专户但未按规定将农村改水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二)应由同级政府配套的农村改水资金不到位的,或采取先到位、后抽回等弄虚作假的; (三)挪用上级改水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发工资、移作他用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应拔付的农村改水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使用监督不力,影响当地改水工程进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农村改水资金以及因贪污、挪用和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改水资金损失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挤占挪用的资金要立即收回,有关责任人将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村 改水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市审计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