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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6:19:26   浏览数:   字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调整、修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

  附件:《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l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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