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总工会、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国防科工委(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
现将财政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总 工 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 苏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江 苏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财 政 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国防科工委 文件
人 事 部
劳动保障部
国 资 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财建[2006]317号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
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
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承担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