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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6:11:23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委〔2006〕19号)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委〔2006〕19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就兑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条件和范围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当年度有技术研发投入,并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取得初步成效或有实质性进展。
  3.已获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二、操作流程
  (一) 每年年初科技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坐落位置,划分开发区内、区外,确定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政策申请报告,包括技术开发费列支、使用情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施进度情况等。
  2.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3.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应注明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际缴纳所得税凭证复印件。
  6.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材料。
  (三)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由同级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继续用于科技创新。
  四、财政、科技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技术开发情况进行跟踪,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企业将全额追回。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进行处理。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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