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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单位实地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十三条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引导资金计划,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的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市属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辖市、区属单位由所属辖市、区财政局凭匹配资金到位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由辖市、区财政转拨所属单位。
第十四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定额补助方式的,提供已经落实或投入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贷款贴息方式的,提供项目贷款的合同和银行结息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单位获得的引导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次年上半年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到位情况、项目进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实行跟踪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项目完成的进度。凡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没有组织实施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实施情况较差的单位,将停止拨付或收回引导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相应处理。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计[2003]273号、常财企[2003]70号)同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