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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7-5-8 14:16:28   浏览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2]2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溧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溧财农[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契税政策问题,我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苏财农税[1998]25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安居房、经济实用住房契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1999]11号)等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政策,纳税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我国契税政策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无权擅自扩大减免范围,你市出台“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免征一次性契税”的规定,违反了现行的契税政策。请你局尽快向政府领导汇报,并予以纠正。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住宅 契税 复函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2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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