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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4:14:44   浏览数:   字号:〖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税[2003]30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契税 不征 批复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12月16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OO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撤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契税 不征 深圳 批复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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