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会[1999]17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辖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组织试点,然后再逐步推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反映。
附件:《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常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补充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我市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常州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各单位的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主管部门财务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各单位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参加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财税金融等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和知识;
(五)会计电算化等。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业务讲座;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包括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辅导;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考试考前辅导等。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