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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市乡镇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2:55:35   浏览数:   字号:〖

 

  (一)会计人员的来源。

  委派会计主要来源于行政事业、企业在岗会计人员、企业下岗会计人员、各类大中专院校会计专业毕业人员和公开招聘的会计人员。

  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会计工作,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持有《会计证》;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制度;身体健康,并优先考虑具有财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1.人事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人事管理,编制部门分别核减其人员编制,相应增加会计委派机构的编制数量。会计人员的选拔,首先由各单位推荐人选报会计委派机构审核确定;受派单位无推荐人选的,由会计委派机构选定。其组织关系、人事档案全部转入会计委派机构集中管理,统一委派。对于企业委派会计的人事管理,实行招聘制。从企业招聘的会计,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并与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从社会招聘的会计,其人事档案由人才市场管理,委派部门与招聘会计签订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对招聘的会计在委派期间不称职的,按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退回原单位或辞退。委派会计要实行轮换制或回避制,轮换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不称职的,按《会计法》等有关条例处理;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委派会计的职称考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工资管理。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照“谁用人,谁出钱”的原则,由会计委派机构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发放。原属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年初应纳入预算,直接划拨到会计委派机构的会计工资账户,其工资套改、奖金、考核等按照国家现行制度办理;非财政供给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由被委派单位年度内分次划缴会计委派机构,由会计委派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

  4.业务管理。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实行监督、管理、考评,奖优罚劣,并负责组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会计委派制涉及组织、农工、纪检、人事、企业制度、机构编制等多方面的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人事、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联系,主动配合,共同协作,及时解决委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被委派单位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委派会计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乡镇廉政制度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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