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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8 12:55:11   浏览数:   字号:〖

 

常财会[2000]11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各委、办、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保证我市会计建账监管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35号《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为确保常州市建账监管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中所称建账监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统一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建账单位使用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实行定点印制、定点销售,并对各单位建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登记和确认的管理制度。

  (一)常州市会计建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监管、协调全市会计建账监管工作。

  (二)常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 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建账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本级的建账监管工作;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账监管工作。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具体负责本行业(公司)建账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四)各级监察、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监管账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账监管实行启用注册登记制度。

  (一)《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监管账证是指建账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使用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会计电算化单位用于账证输出的特种打印纸。在启用2001年新账前,各建账单位必须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凭《注册登记证》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监管账证。

  (二)《注册登记证》的注册登记、申领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本级各建账单位监管账证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所辖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建账单位监管账证的注册登记、核查汇总工作。

  (三)各建账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情况,向财政部门申领《注册登记证》时,应当填制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注册登记证、单位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应提供单位代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外地驻常单位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常机构也应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4.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会计电算化单位),申领《注册登记证》时,还应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5.实行代理记账的单位,申领《注册登记证》时,应出具委托代理记账的合法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由本单位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新建账或依法需要变更账簿的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之日(按工商注册登记)起3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或换取《注册登记证》。各定点销售单位凭注册登记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按规定出售监管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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