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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年检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由主管财政部门在整改期内实施跟踪检查,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检。相关代理记账机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凡整改后经复检符合代理记账管理要求的代理记账机构,下达《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决定意见书》,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代理记账管理要求的,作出“年检不合格”决定,并由主管财政部门按规定吊销《代理记账许可证》,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结束后,对年检合格的,由主管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加盖“常州市代理记账××××年度年检合格专用章”。
对全市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单位,由市财政局在《常州日报》刊登公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年检中,主管财政部门、年检小组下达或者作出的《代理记账年检通知书》、《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工作底稿》、《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决定意见书》(含整改后二次下达的)、《代理记账机构年检整改通知书》等,均应一式二份,一份下达或返回代理记账机构,一份形成档案,纳入代理记账机构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DK〗6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代理记账年检情况总结书面上报市财政局,同时附报《代理记账年检情况汇总表》(附表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上级如有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新规定,从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