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商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委派的一般会计人员的考核,可对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部门特点,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委派会计考核标准 说明: 考核等次的参考分值为:考核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