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
武财经[2010]1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
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特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及中央、江苏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建设的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从2010年开始实施,区级以上(含区级,下同)地方配套资金不少于中央财政资金的1.5倍,鼓励镇级财政和村庄自筹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建设。
第四条 示范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村庄(包括撤销乡镇镇区)生活污水治理;
(二)镇村垃圾收运;
(三)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我区优先开展撤销乡镇镇区和规划保留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计划实施。
第七条 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八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保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设立示范资金专户,中央财政资金及区级以上地方配套资金均进入该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设立示范资金专户,建立专账,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及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示范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示范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账制。
使用示范资金和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乡镇是报账人。报账人应按规定提供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有效凭证后,并结合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示范资金。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项目概算(预算)中示范资金的一定比例预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用款计划,分期向财政部门提供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并提出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从示范资金专户中将款项划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核销预付资金。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报账人凭供应方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的合同文本、收货通知书及其它必备的文件和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示范资金专户中划拨资金。政府采购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报账人报账时,要填报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见附表一)及实施进度表(见附表二)各一式三份,并出具报账应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原始凭证,向财政部门报账。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报账申请表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还需由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区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严格执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按合同预留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质量缺陷期满后,未发现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拨给报账人。在此期间,若项目存在于非无法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报账人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示范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示范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全力配合上级财政、环保等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示范资金支持的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附表一: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
附表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进度表
附表一: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报账拨款申请表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 |
|
|
|
施工单位 |
|
|
|
开户行 |
|
账号 |
|
|
|
项目内容 |
|
|
|
专项资金计划安排数 |
|
预付资金 |
|
|
|
本 次 报 账 支 出 明 细 表 |
|
|
支出内容 |
报账金额 |
区环保部门
审核金额 |
区财政部门
审核金额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本次报账合计数(大写) |
|
¥ |
|
|
本次实际拨款数(大写) |
|
¥ |
|
|
项目单位意见 |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
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 |
|
|
区环保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区环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各留档一份。
附表二: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进度表
项目单位: 单位:元
|
项目名称: |
|
支出项目 |
计划投
资总额 |
已完成投资 |
累计支
出总额 |
报账申报累计数 |
报账核定累计数 |
本次报账数 |
备注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区环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各留档一份。
项目负责人: 编制: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