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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5:02:38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及武进区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要求,现将《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地方政府应急保供、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常州市人民政府用于常州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的粮食。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体制,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提高运行效率,节约成本费用。
  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粮食局下属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的承储管理,并按《合同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执行,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地方粮食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年度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共同下达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执行。
  第七条  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
  第八条  为保证市级储备粮的品质,降低管理成本,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根据推陈储新、适时轮换的原则,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市级储备粮总量的60%,无特殊情况的正常年景,粳稻和红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3年,轮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经轮换后的粮食,不得发生陈化。
  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和储藏品质,适时提出储备粮的轮换计划(包括数量和品种),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批准后,由常州市粮油储运公司依据市场交易通行的办法与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竞价交易、议标或合同委托等规范的方式组织实施,并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常州市分行实行监督。对违规轮换,给予严肃处理。
  市级储备粮轮换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销售和收购价格,按照“价格服从市场、价格服从质量”的原则,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常州市分行,根据市场行情和实物交付方式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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