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交通厅
苏财建[2005]12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下发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局: 财政部、交通部于2005年6月发布了《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241号),为加强我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交通部,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江苏省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交通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达到切实改善地方公路交通状况的目的,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县际及农村公路、通达工程、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商品粮基地公路、革命圣地公路、安保工程、农村渡口及客运站等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省交通厅、财政厅根据交通部、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规模、范围,确定省级及各省辖市专项资金年度规模、范围,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各省辖市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应根据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规模、范围,确定本级和所辖县(市)的专项资金年度规模、范围,并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县(市)交通、财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以上一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通知的规模、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上一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省辖市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应于上年度10月底以前上报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