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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5:00:12 浏览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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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12月31日前由省辖市财政局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分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竣工项目绩效评价资料。对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省辖市、县(市),不予安排下年度城市维护费补助。
3、省财政每年组织人员对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浪费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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