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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两项资金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两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两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两项资金的资格。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两项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