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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4:59:21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

苏财建[2005]3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环保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在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基础上,制订了《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3]19号)停止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 资金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全省排污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省直接征收的排污费收入组成;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两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省辖市及常熟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民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省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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