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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12 14:53:34   浏览数:   字号:〖

 

辖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苏财建[2005]7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 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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