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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发布日期:2007-6-12 14:52:30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规范我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苏财建[2004]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市实际,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此前开工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妥善处理。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建[2004]6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市、县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解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基建 财务 规定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l、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地方转贷国债资金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参与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前,财政部门应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其他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同时,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自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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