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推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
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环保局依法征收的、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排污费收入。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政策和环保专项规划; 2、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示范应用项目; (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五)污染监控、事故应急处理和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七)列入国家、省和市环保重点规划的项目及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环保机器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费用;环保科技工艺的研发费用。 (八)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的人员开支、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3、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就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的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与管理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建立和完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共同实施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常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配套资金证明等材料。属于技术改造、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项目还应附报初步设计方案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