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苏财建[2005]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指南》和苏财建[2005]8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2005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