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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6 10:10:43   浏览数:   字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省级采购代理机构及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治贿办《关于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苏治贿办发〔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财政系统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表现形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310日前报厅治贿办。

  二、为迎接省治贿办3月中旬对各重点部门自查自纠情况的专项检查,厅治贿办将于3月上旬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一、工程建设领域(略)

  二、土地出让领域(略)

  三、医药购销领域(略)

  四、政府采购领域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需求确定环节。有的供应商得知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信息后,可能会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利益,比如赠送礼品礼金、折价商品、外出考察等,使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定供应商和商品。同时,采购单位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时,会要求代理机构编制出带有排他性需求的招标文件,最终达到意向供应商中标的目的。

  2、评标定标环节。供应商利用抽取专家的时间差或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在政府采购评审前做评审专家的公关工作。投标供应商通过向专家评委打招呼、送礼、请客等公关手段,让其通过资格审查并利用打分的权力,要求专家打印象分人情分,从而影响评审资格和打分结果,获取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

  3、采购方式选择环节。《政府采购法》里规定了5种法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别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每一具体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这一审批就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如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串通,贿赂或拉拢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员,以时间紧、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各种理由,把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处理,甚至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4、信息发布环节。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不健全,组织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该项目的采购信息不公开发布或者公开时间很短,只通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

  5、履约验收环节。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合同履约过程中或采购单位验收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就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短两、降低配置、降低服务等问题。

  6、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环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强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不得规避。可有少数采购人可能出于利益关系,绕开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或者贿赂了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把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采购。

  7、招标投标环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为了谋取私利,通过围标、陪标、串标等手段获取中标。

  五、产权交易领域

  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国有产权转让 不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售,搞场外交易,引发商业贿赂;企业改制不经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资产,有的地方自定政策给予优惠奖励,造成固有资产流失。二是产权交易双方相互勾结,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中隐匿资产、夸大问题,达到低价收购,非法牟利。三是故意缩短信息披露时间,人为抬高准入门槛,为行贿人量身定做,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四是以各种手段行贿专家评委,确保在产权交易招投标中中标。五是产权出让人或交易机构知情人员向意向受让人泄露信息,引发受让人串标,形成低价收购。六是中介机构为揽取业务给予固有企业经办人回扣,企业改制中受让人通过向中介评估机构行贿来制作虚假资料、虚增负债、目前报漏评、低值评估、规避法律责任。
  六、其他领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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