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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6 10:02:37   浏览数: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现将《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对政府采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自查自纠目的
  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是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做好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前提。要通过自查自纠工作,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诚信经营、依法办事的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和完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问题得到纠正和遏制,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对象、内容和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主要对象是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其中重点处(科)室、关键岗位,有权人员在项目委托、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信息公开、评标办法制定、评委的选择、评审和中标确定、合同履行和验收及资金支付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收受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以及变相受贿行为;检查政府采购法及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情况;排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不正当交易行为;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外,重点开展以“整治商业贿赂,诚信政府采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增强行为自律,形成以依法诚信为荣,以收受商业贿赂为耻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方法步骤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9月结束,针对2001年以来,重点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03年1月1日)以来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一)动员部署。各部门单位、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二)查找问题。各辖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通过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中掌握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查找突出问题:
  1.采购人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1)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实行集中采购,有无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2)对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有无随意违规采购行为;
  (3)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采购需求的行为;
  (4)应严格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5)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无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或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确定供应商,或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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