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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常州市财政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和会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9-22 16:11:20   浏览数:   字号:〖

 

区各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今年11月拟召开常州市第八届财政会计学会代表大会,根据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由武进区在区各企业中推荐常州市第八届财政会计学会理事单位10名,理事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为学会理事,会费为2000元/单位/年;在区各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推荐会员若干名(名额不限),会费为20元/人/年。请各单位根据理事推荐条件认真做好有关理事和会员推荐工作,并请在1030日前将理事推荐表寄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一号楼3353室,或电子邮件:wjqkjxh@163.com

理事和会员推荐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         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单位担任财务负责人,或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者。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08922

 

 下载推荐表

 

 

常州市财政会计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常州市财政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常州市财会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推动会员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积极开展财政会计学科及其相关的经济政策的研究,努力提高全市财会界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为促进常州经济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会计学科体系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挂靠单位为常州市财政局。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江苏省常州市化龙巷恒利大厦A座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财会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财会学术界与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发全市财会工作者的团结、奋发的开拓进取精神。

(二)制定活动规划,确定学术研究的重点课题,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方面的学术探讨、调查研究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财会业务与管理等知识的普及、培训等活动。

(四)组织会员为企业开展有关财政税收政策、会计业务、资本运营等内容的业务咨询活动。

(五)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开展单位会员的交流和协作。

(六)介绍国家财税政策动态,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和领域,开展与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工作。

(七)组织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对优秀成果的作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理论研究工作、教学工作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五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个人、团体会员每年需按时缴纳一定会费。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6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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