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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三)代理记帐资格的审定及代理记帐许可证的颁发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将对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相关表格可以在常州市财政局网站(www.czfb.gov.cn)下载,或到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财监会计科领取(地址:武进区行政中心一号楼3楼353室;电话:0519-86310637)。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08年9月8日 |